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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五)

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場館租借契約消保強化措施條款修改

依臺北市政府113年1月16日府授法保字第1133001879號函及文化局113年2月1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33007231號函:

 

(1)為配合臺北市政府實施「企業經營者使用市府轄管場地舉辦藝文表演及路跑活動之消保強化措施」,使用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場館之單位(下稱使用單位)須於售票平台或官方網站等可認定為與消費者間訂立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處,揭露履約保障或其他消費者付款保障措施及可行退費方式等相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訊揭露切結書予場地管理機關,另應揭露「履約保障機制或付款保障措施」及「可行之退費方式及其具體執行作法」資訊。

(2)自113年3月1日起,使用單位租借臺北流行音樂中心之場館者,須提供「申請使用臺北市政府轄管場館(地)舉辦藝文表演活動業者資訊揭露切結書」(如附件),並遵守切結書所提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