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
2026.07.04 (六)
音樂興發現|2026美國國會推動音樂產業新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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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永興
2026美國國會推動音樂產業新法案
近期《Billboard》整理了2026年目前美國國會中的音樂相關立法,這些法案涵蓋詞曲創作、授權、音樂觀光、版稅、票務與現場演出,可能同時影響創作者、消費者、唱片公司、平台業者與演出主辦單位。多數法案具有跨黨派支持,錄音學院、美國唱片工業協會(RIAA)、主要唱片公司與 Live Nation 等產業組織及企業也積極參與倡議。這些法案包括處理 AI 深偽聲音與數位分身問題的 NO FAKES Act、推動音樂觀光的 American Music Tourism Act、強化反制機器人搶票的 MAIN Event Ticketing Act、提高票價透明度的 TICKET Act、處理戶外音樂會空域安全的 Protecting Outdoor Concerts Act,以及聚焦 AI 訓練資料透明度的 TRAIN Act、CLEAR Act,還有協助獨立音樂人集體談判的 Protect Working Musicians Act。這些法案反映的其實是全球音樂產業正在面對的共同問題,像是AI 如何使用人類聲音與作品?平台是否應對深偽內容負責?票務市場如何防止黃牛與機器人破壞消費者信任?音樂能否從演出與串流收入,進一步延伸為城市品牌與觀光資產?
對台灣來說這些問題並不遙遠。台灣是華語流行音樂的重要基地,也是亞洲巡演、音樂節、獨立音樂與跨語言創作的重要節點,當 YouTube、Spotify、TikTok、Meta、AI 音樂服務與國際唱片公司調整規則時,台灣市場通常也會被納入同一套平台規則與治理邏輯。因此,這些美國法案真正值得觀察的,不單只是它們最後是否通過、而是它們展現了未來音樂產業的制度方向。
這些法案大致上可從三個層面觀察。首先是AI 相關法案,也是台灣音樂產業最需優先處理的領域,需要政府與產業界提早布局。其中,NO FAKES Act 的進展與象徵意義尤其值得關注。2026年6月18日,NO FAKES Act 獲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表決推進,下一步是送交參議院全院審議,這代表它距離正式成法仍有程序要走,但已經跨過重要門檻。這項法案的核心,在於建立個人對其聲音與視覺肖像被製成 AI 數位分身時的控制權、授權權與救濟機制,並透過通知下架與平台責任設計,處理未經同意的 AI 深偽內容。這對台灣音樂產業的啟示非常直接,過去音樂產業主要保護的是歌曲、錄音、詞曲、編曲與表演本身,但 AI 帶來的新問題是,它可能不直接盜用某一首歌,而是複製一個人的聲音、唱腔、語氣、表演風格與公眾形象。換言之,AI 侵犯的未必只是作品權利,也可能是藝人的人格利益與商業身分。無論華語歌手、獨立音樂人、配唱歌手、配音員、直播主與演員,未來都可能面臨類似風險,只要有足夠聲音樣本,AI 工具就可能生成近似特定藝人的歌聲或口白、製作出未經授權的廣告、翻唱、假訪談或政治訊息。台灣多數傳統藝人合約、錄音合約與經紀合約,過去並不是以 AI 聲音複製或數位分身授權為核心設計,因此接下來唱片公司與經紀公司、音樂製作公司與藝人律師都需要重新檢視合約條款,明確區分錄音授權、肖像授權、聲音授權、AI voice 授權、數位分身授權與身後權利管理。這些權利若沒有事先約定,未來一旦發生爭議,很容易出現權利歸屬不清、平台下架困難與跨境求償成本過高的問題。
另兩個法案TRAIN Act 與 CLEAR Act 則處理另一個更底層的問題:「AI 公司到底使用了哪些作品訓練模型?」TRAIN Act 偏向賦予創作者追查作品是否被用於 AI 訓練的法律工具,CLEAR Act 則要求 AI 公司提高訓練資料揭露義務。這兩案的共同精神,是把 AI 訓練資料從黑盒子中拉出來,讓權利人至少有機會知道自己的作品是否被使用。這對台灣尤其重要,台灣音樂在全球曲庫中占比不一定最大,但華語流行、台語經典、客語創作、原住民音樂、獨立音樂、影視配樂與早期唱片錄音,都具有高度文化辨識度。這些內容如果被 AI 公司用來訓練模型,台灣權利人未必能即時發現,也未必有足夠證據主張權利。
這也暴露出台灣音樂產業長期被低估的基礎建設問題:metadata(音樂後設資料/元資料)。未來音樂資產的價值,不只在錄音母帶、詞曲版權與版稅收入,也在於資料是否完整、可追蹤、可驗證。從ISRC(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ISWC(國際標準音樂作品編碼)、詞曲作者、演唱者、編曲者、製作人,到錄音版本、語言標籤、發行日期、授權鏈與集管資訊,都會成為 AI 時代談授權、查侵權與分配收益的基本條件。如果 metadata 混亂,權利人即使擁有作品,也很難有效行使權利。文化部、智財局、集管團體、唱片協會與數位平台,應該共同推動台灣音樂資料庫的標準化工程,並評估建立「台灣音樂 AI 訓練資料登記與授權查核機制」的可行性,這將會是未來台灣音樂能否進入 AI 授權市場的前提。
這些法案大致上可從三個層面觀察。首先是AI 相關法案,也是台灣音樂產業最需優先處理的領域,需要政府與產業界提早布局。其中,NO FAKES Act 的進展與象徵意義尤其值得關注。2026年6月18日,NO FAKES Act 獲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表決推進,下一步是送交參議院全院審議,這代表它距離正式成法仍有程序要走,但已經跨過重要門檻。這項法案的核心,在於建立個人對其聲音與視覺肖像被製成 AI 數位分身時的控制權、授權權與救濟機制,並透過通知下架與平台責任設計,處理未經同意的 AI 深偽內容。這對台灣音樂產業的啟示非常直接,過去音樂產業主要保護的是歌曲、錄音、詞曲、編曲與表演本身,但 AI 帶來的新問題是,它可能不直接盜用某一首歌,而是複製一個人的聲音、唱腔、語氣、表演風格與公眾形象。換言之,AI 侵犯的未必只是作品權利,也可能是藝人的人格利益與商業身分。無論華語歌手、獨立音樂人、配唱歌手、配音員、直播主與演員,未來都可能面臨類似風險,只要有足夠聲音樣本,AI 工具就可能生成近似特定藝人的歌聲或口白、製作出未經授權的廣告、翻唱、假訪談或政治訊息。台灣多數傳統藝人合約、錄音合約與經紀合約,過去並不是以 AI 聲音複製或數位分身授權為核心設計,因此接下來唱片公司與經紀公司、音樂製作公司與藝人律師都需要重新檢視合約條款,明確區分錄音授權、肖像授權、聲音授權、AI voice 授權、數位分身授權與身後權利管理。這些權利若沒有事先約定,未來一旦發生爭議,很容易出現權利歸屬不清、平台下架困難與跨境求償成本過高的問題。
另兩個法案TRAIN Act 與 CLEAR Act 則處理另一個更底層的問題:「AI 公司到底使用了哪些作品訓練模型?」TRAIN Act 偏向賦予創作者追查作品是否被用於 AI 訓練的法律工具,CLEAR Act 則要求 AI 公司提高訓練資料揭露義務。這兩案的共同精神,是把 AI 訓練資料從黑盒子中拉出來,讓權利人至少有機會知道自己的作品是否被使用。這對台灣尤其重要,台灣音樂在全球曲庫中占比不一定最大,但華語流行、台語經典、客語創作、原住民音樂、獨立音樂、影視配樂與早期唱片錄音,都具有高度文化辨識度。這些內容如果被 AI 公司用來訓練模型,台灣權利人未必能即時發現,也未必有足夠證據主張權利。
這也暴露出台灣音樂產業長期被低估的基礎建設問題:metadata(音樂後設資料/元資料)。未來音樂資產的價值,不只在錄音母帶、詞曲版權與版稅收入,也在於資料是否完整、可追蹤、可驗證。從ISRC(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ISWC(國際標準音樂作品編碼)、詞曲作者、演唱者、編曲者、製作人,到錄音版本、語言標籤、發行日期、授權鏈與集管資訊,都會成為 AI 時代談授權、查侵權與分配收益的基本條件。如果 metadata 混亂,權利人即使擁有作品,也很難有效行使權利。文化部、智財局、集管團體、唱片協會與數位平台,應該共同推動台灣音樂資料庫的標準化工程,並評估建立「台灣音樂 AI 訓練資料登記與授權查核機制」的可行性,這將會是未來台灣音樂能否進入 AI 授權市場的前提。
此外,在Protect Working Musicians Act法案中則提出另一個關鍵議題:個別創作者面對平台與 AI 公司時、幾乎沒有真正的談判能力,這項法案試圖讓獨立音樂人可以集體與 AI 公司及串流平台談判授權,換言之,這項法案的核心就是幫創作者「開外掛解套」,它特別規定音樂人和獨立廠牌在面對大型平台與 AI 公司談判授權與報酬時,獲得「反壟斷豁免權」。白話來說,法律幫創作者開綠燈,允許合法地「揪團」去跟大公司集體談判、集體定價、集體爭取權益。大公司不能再用「你們集體協商違反反壟斷法」這個理由來打壓、讓音樂人能合法團結起來為自己的聲音和作品爭取合理的 AI 授權金。
除了AI,票務改革也是台灣音樂產業應該特別關注的領域。TICKET Act 與 MAIN Event Ticketing Act 這兩項處理的問題,幾乎也是台灣演唱會與音樂祭市場反覆遭遇的痛點。TICKET Act 的重點是票價透明,要求售票過程中清楚揭露完整價格,避免消費者到了結帳階段才發現額外費用。MAIN Event Ticketing Act 則針對機器人搶票與線上黃牛,強化售票平台的安全與通報責任。這兩案都已在國會程序中取得一定進展,其中 TICKET Act 已列入參議院立法日程,MAIN Event Ticketing Act 則已由參議院商務委員會推進。
除了AI,票務改革也是台灣音樂產業應該特別關注的領域。TICKET Act 與 MAIN Event Ticketing Act 這兩項處理的問題,幾乎也是台灣演唱會與音樂祭市場反覆遭遇的痛點。TICKET Act 的重點是票價透明,要求售票過程中清楚揭露完整價格,避免消費者到了結帳階段才發現額外費用。MAIN Event Ticketing Act 則針對機器人搶票與線上黃牛,強化售票平台的安全與通報責任。這兩案都已在國會程序中取得一定進展,其中 TICKET Act 已列入參議院立法日程,MAIN Event Ticketing Act 則已由參議院商務委員會推進。
相較於 AI 與票務,American Music Tourism Act 的性質較不同,這項法案的訴求是把音樂放進國家觀光政策。該案要求美國商務部門規劃並推廣音樂相關旅遊景點、博物館、場館與文化路線,並已在2025年於參眾兩院取得重要進展,接下來需完成兩院版本協調與後續立法程序。這對台灣的啟發很大。長期以來,台灣談「亞洲流行音樂中心」,常集中在場館建設、演唱會招商、音樂節補助與國際論壇。但音樂觀光的思維更進一步:它把音樂視為城市記憶、地方文化、旅遊內容與國際品牌的一部分。台灣具備充足的音樂觀光發展條件,各種規格場館與音樂節、各地原民音樂、台語流行歌曲、獨立樂團與華語金曲史,都可以被重新組織成具有故事性的生活與文化路線。只是這些資源多半分散在不同城市、不同單位與不同活動中,尚未被整合成清楚的「Taiwan Music Tourism」品牌。如果台灣能把這些音樂場館、經典曲庫、音樂故事、城市散策、導覽、策展、演出與文創消費串聯起來,音樂就不只是內容產業,也會成為觀光產業、城市行銷與文化外交的一部分。台灣在亞洲流行音樂中的優勢是文化開放度、創作自由多元、多語言環境與華語音樂歷史厚度,是朝向破圈而共榮的經濟體,American Music Tourism Act 提醒台灣,音樂政策要思考如何讓音樂留下可被欣賞、體驗、記憶與轉化為地方經濟的文化資產,這將是台灣從「活動型音樂產業」走向「品牌型音樂產業」的重要一步。